研究生管理制度规范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2009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所)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发给研究生证。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医学院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四)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

       第十一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学生专项医疗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医疗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到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医学院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按照请假单的流程说明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

       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要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大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有关规定进行重修、重考,不组织补考。因故缺席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身体条件变化;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专业内转导师的(医学院研究生除外),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 由所在学院(系、所)分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医学院研究生在本专业内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原培养单位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批准。

      (二)校内转专业的(医学院研究生除外),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系、所)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医学院研究生在医学院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批准,同时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医学院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转至医学院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批准审核和医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系、所)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转导师或转专业原则上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三)应予退学;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至外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并落实导师,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应征得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的,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入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系、所)同意,落实导师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过程之中,当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协调,报主管校长裁定。必要时可以召开校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

      (二)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八周。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一)进行创业或者到用人单位进行全职实习;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三)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

      (四)出国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

      (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需要提交校医院开具的《上海交通大学休学通知单》,提交有关证明,然后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休学审批表》,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系、所)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因妊娠申请休学者,必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申请休学。

       因出国休学者,必须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方可申请休学。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且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向校医院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方可申请复学。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学院(系、所)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向校医院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方可申请复学。提前复学者,应当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本人申请退学;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能毕业或结业。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者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离校。不能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持有异议的,参照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时间达到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未达到毕业要求,应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 一年内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 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

       第四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作肄业处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均属学校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习年限
       第四十六条 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2.5 年(医学院硕士生为 3 年),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毕业,如有特殊情况,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不超过 3.5 年(医学院硕士生为 4 年)。

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3 ~ 4 年,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 5 年。

直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 5 年,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 6 年。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开学两周内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应以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者,填写《提前毕业审批表》,导师同意,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

第八节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必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在校期间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将纪律处分决定通知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该单位,由单位转发本人。

第九节 研究生证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系、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更改手续于每月 10 日由学院(系、所)教务员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如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注销。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由于毕业(结业、肄业)、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院盖离校纪念章。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自身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指导各社团的工作。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研究生“三助”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三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研究生“三助”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奖励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国家优秀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具体申诉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对于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条例实施修改。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上海交通大学仪器科学与工程系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上海维程  
访问量192349